内江市东兴区交通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0832-2280352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2.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3.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4.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5.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二)证明用途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四)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证明的内容 |
材料要求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现场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现场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现场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现场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现场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对相关场所/教练场地的产权所有或使用权,教学车辆的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购置情况,拟聘用人员的名册、职称进行真实有效的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内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由行政许可管理部门依法终止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撤销行政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将相关情况给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承诺内容核查权力
行政审批机关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应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不定时进行检查监督。
(十)承诺书公开范围及时限
在行政许可事项有限期内,行政审批机关依法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开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鼓励被审批人在经营场所主动张贴公开告知承诺书。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提供用于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的相关场所/教练场地的产权所有或使用权,教学车辆的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购置情况,拟聘用人员的名册、职称等相关证明真实有效,无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不实情况。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网络□ 现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